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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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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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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5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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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實
7 賴燕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8年6月22日下午2
時50分許至同日下午3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道
段000號00樓之台灣優衣庫有限公司新光三越台中中港分店
之賣場內,徒手接續竊取商品架上長褲1條、上衣2件、外套
1件、襯衫1件(共價值新臺幣4550元),得手後即將上開衣褲
放入隨身袋子內,未經結帳即逃離現場。嗣由該店店長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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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款人可以做咱ㄟ市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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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賴燕雪
13 ○○查覺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編號
1
法院認證
賴燕雪竊盜
108年擔任議員知法犯法偷衫褲
14 二、案經台灣優衣庫有限公司委由蔡○○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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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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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並所犯法條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證據名稱
3
被告賴燕雪於警詢
時及偵查中之自
白。
2 告訴代理人蔡○○
於警詢時之指訴。
樂股
108年度偵字第24476號
承辦警員職務報告
書、現場監視錄影
翻拍照片。
待證事實
坦承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財
物之事實。
全部犯罪事實。
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財
物,並由到場警察逮捕且當
場扣得上財物之事實。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中簡字第 27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燕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
第 244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108 年度中簡字第 2775 號


賴燕雪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方面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財物,因一己之私,竊取他人
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並無可取,兼
衡酌其竊盜手段、目的、竊得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研究
所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
人欄記載)、前無犯罪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認被告素行尚稱良好,且事後
坦承犯行,並以購買竊得商品之方式賠償告訴人,其經此次懲處
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 74 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且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並命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00 元
中國國民黨南投市黨部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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