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公投門檻降 下一代幸福聯盟推動「婚姻定義」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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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將影響教育 應交付公投決定】
 
請夥伴們響應「婚姻定義公投案」的連署,讓公投早日成案!依據748號解釋,大法官並沒有強制要求立法者只能修民法,即使是「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也合乎憲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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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門檻降 下一代幸福聯盟推動婚姻定義公投

下一代幸福聯盟將發起同婚公投。 圖片來源:下一代幸福聯盟 下一代幸福聯盟將發起婚姻定義的公投。幸福盟家長代表曾獻瑩13日受訪時表示,原先就主張將此一議題交由全民決定,因此將推動公投,希望在2018年時合併地方選舉,一起辦理投票。至於具體何時會發起公投連署,曾獻瑩指出,第一階段較容易通過,但第二階段須要6個月時間,希望在明年上半年能成功完成第二階段連署並於下半年送出。 面對同性婚姻此一爭議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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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Referendum雙公投.pdf

第 2 頁,共 4 頁謝謝您參與公投連署活動! 請您將資料填妥後寄送正本到「23199 新店大坪林郵局第44號信箱 下一代幸福聯盟收 」 全國性公民投票個人資料 依中選會規定,本次公民投票提案活動分兩階段進行,因此,敬請完整填妥兩頁的個人資料,以方便第二 階段公投活動進行時的後續聯繫。也請簽署人同意授權「下一代幸福聯盟」及其負責公投作業之相關人 員,將所簽署的文件及效力代為運用,或簽署在公投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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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Orz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MrOrz 查核回應
「大法官並沒有強制要求立法者只能修民法」是對的。

748 號解釋指現行民法婚姻篇違憲,但理由書亦提及:「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資料佐證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解釋文[编辑]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8F%B8%E6%B3%95%E9%99%A2%E9%87%8B%E5%AD%97%E7%AC%AC748%E8%99%9F%E8%A7%A3%E9%87%8B
Li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公投決定的主張,不適用於同志婚姻這個議題。這個議題屬於憲法權利的範疇。所謂憲法權利,是針對普通權利而言的,指的是那些依據憲法精神予以特別保障的權利,通常指那些不適合以議會或者民眾投票來解決分歧的事項。
不是所有問題都可以用公投方式來決定的。例如,你不能用投票的方式,要求信伊斯蘭的人改信基督教。
當有些人主張“全民公投”解決是否允許同性婚姻的時候,他們對民主的理解僅僅停留在“少數服從多數”上,而完全忽略了民主的另一個具有制衡性質的內涵:“尊重少數的權利”。這是對民主的膚淺理解或者扭曲。

資料佐證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3/995326/
王丹:為甚麼同性婚姻議題不適用“全民公投”?

王丹:為甚麼同性婚姻議題不適用“全民公投”? | 蘋果日報

在目前圍繞台灣是否通過修法允許同性婚姻的社會爭議中,反對方提出了“全民公投”的主張,認為修改婚姻制度需要全社會的共識。這種說法是典型的似是而非的說法,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實際上,完全是法盲的表現,說明了反對方對於憲政的內涵是多麼的無知。為甚麼這麼說呢?因為這種“公投決定”的主張,根本不適用于同志婚姻這個議題。這個議題屬於憲法權利的範疇。  所謂憲法權利,是針對普通權利而言的,指的是那些依據憲法精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3/99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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