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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抄件
交通部路政司書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路臺機字第11204066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檔號:
保存年限:
機關地址:100299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
傳 真:(02)2389-9887
聯絡人:任先生
聯絡電話:(02)2349-2142
主旨:有關臺端詢問計程車客運業須投保之旅客責任保險,本
司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部長(民意)信箱112年5月21日第112007818號
電子郵件辦理。
二、依據公路法第65條第3項規定,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之對
象為計程車客運業,並非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爰保險之
被保險人應為計程車客運業,並載明所屬車輛車號,俾
利公路主管機關勾稽查核。本部另已修正計程車客運服
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6條,將原要求派遣車隊應為參
與車輛投保旅客責任保險之規定,調整為確認參與車輛
已依公路法規定投保,亦即將車隊投保義務修正為查核
確認義務,並同步自112年6月15日起施行。
三、考量計程車隊於112年6月15日前,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仍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義務,既
有參加車隊之計程車在不重複投保加重駕駛人負擔之原
則下,倘車隊已為參加車隊駕駛投保符合公路法第65條
規定保障額度之旅客責任保險,得無需再另行透過車行
投保;但原車隊保險期間結束後,駕駛人應回歸計程車
客運業名義續保(即由車行投保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
或由駕駛個別投保汽車旅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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