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RADE投資有限公司

合約書

本合作合約書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合意,並同意條款如下
甲方:
FIRSTRADE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 )
第一條:
甲方
茲依據本合約條款及規定與 乙方 約定於中華民國 112年 04月 16日,
共同合作配合投資 方案 。
第二條:
甲方負責提供資本共壹萬元整, 及於 中華民國 112年 04月 16日完成入資。
第三條:
甲方負責提供技術上一切事項, 甲方 保證與 乙方 配合期間若因 甲方 操作上有任何
疏失,甲方須 無條件賠償 乙方 之損失 。
第四條:
甲、乙 方依本合約共同合作, 乙方 同意從合作開發成果的銷售營收中支付10%至30%技術費用 予 甲 方 操作完畢後 如因 乙方 個人因素 無法支付費用 提取款項, 乙方 必須無條件支付予 甲方 於平台操作代墊之技術費用 。
第五條:
乙方無論於合作期間或合作終止後,均不得向任何人揭露或複製任何機密商業資
訊 ,若 乙方 違反本合約規定的任何保密義務, 甲方 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並依法
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 另同意無條件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50 ,000 元予甲方。

第六條: 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付新臺幣 50 ,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有損害,並應賠償。
上述條款,同意以語音形式發送,可視為本人簽章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立約人:
甲方 公司名稱::FIRSTRADE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劉錦杭
地址:臺北市信義忠孝東路五段68號11樓
乙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112年04 月 16日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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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包括: 1. 合作方的身份未明確,乙方的姓名、身份證字號、地址、電話等資訊均未填寫,可能存在詐騙風險。 2. 合約中的日期為中華民國112年4月16日,但現在是2023年4月,合約日期與現實時間不符,可能存在虛假或過期合約的風險。 3. 合約中的條款存在語意不清、用詞不當的情況,例如第四條中的「操作完畢後 如因 乙方 個人因素 無法支付費用 提取款項」,可能存在理解上的歧義或漏洞。 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地方,以避免落入詐騙或違法合約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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