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以色列=反猶=種族歧視?
美國眾議院通過一個法案「反猶察覺法」( Antisemitism Awareness Act, AAA ),採用了大屠殺國際紀念聯盟(International Holocaust Remembrance Alliance (IHRA))對於「反猶」的定義。AAA要求教育主管機關在執行聯邦民權法(反歧視法)的時候,要參酌 IHRA 對「反猶」的定義,來解釋何謂種族/族裔的歧視。
這個法案最大的問題,就是將 IHRA的定義套用到「種族歧視」上。因為IHRA的反猶定義,幾乎都是針對「言論」......各種對猶太人或以色列不利、偏見、敵視的言行,都會被扣上「種族歧視」的帽子。然而,美國民權法上所規範、禁止的「種族歧視」,一向都不包含單純的「言論」。在美國,三K黨、納粹黨、BLM、各種族群相互批評的言語(本身),都是受憲法保護的。只要不動手動腳,沒有用種族身分在教育、工作等領域搞差別待遇(行為),說什麼話,持什麼觀點,都是自由。言論,通常要嚴重到某種直接面對面「騷擾」的地步,才有可能被當成種族歧視。
然而,照 IHRA的定義,你說(或貼文、寫作)「猶太人都控制了媒體」、「(某個,或整體)猶太人害死耶穌」、「大屠殺是虛構的(或猶太人誇張了)」、「猶太人沒有建國的權利」、「 以色列的政策簡直就像納粹」......通通叫做「反猶」! 尤其AAA適用在教育領域的民權法,這根本就是針對美國各大學來的。
照這個標準,美國各大校園的抗議者通通是反猶,全都是種族歧視。甚至許多基督教教會也是反猶的種族主義者。
IHRA 定義的作者之一 Ken Stern 也反對 AAA這個法案。他指出,IHRA的定義是「研究用途」,而不是「立法」該有的定義。「一旦你開始界定何種言論可以(在校園)講授,可以得到政府補助,以及其他事項,那你跟我們在麥卡錫時代搞的那一套有何不同?」(“Once you start defining what speech is OK for teaching, for funding, for all sorts of things, how does that differ from what we were doing in the McCarthy era?”)
AAA很「奸巧」地加上一些文字,說本法並未增添教育部的任何權力,也不能被用來減損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所以即使是憲法學教授 Jamie Raskin(現在是眾議員)也投了贊成票。然而,AAA雖然不是刑法,但它當然可以用來對付任何批評猶太、以色列的言論。而且會造成更大的衝突、對立。
目前反對AAA的,幾乎都是基督教右翼以及保守派人士。但本篇作者提醒,自由派不要以為他們不會被掃到......你最好不要對以色列當前的轟炸有任何不同意見。
文中最後提到,共和黨和親巴勒斯坦的激進左派,有著共同點:他們都讓基於自由主義的現代大學,看起來虛偽無用。自由派真的要當幫腔者嗎?
https://www.nytimes.com/2024/05/06/opinion/antisemitism-act-free-speec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