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攸關《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中天新聞台換照訴訟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通傳會(NCC)沒有依照2018年的「法定」審查辦法進行評分,卻自行創設規則評分,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10日判決撤銷NCC不予換照的處分,NCC應依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審議。可上訴。
 回顧整起案件,2020年6月8日中天新聞台提交換照營運計劃書,向NCC申請換照,不料,NCC用突襲性方式,20天前才通知將舉行聽證會,而且中天在聽證會召開前曾經3次聲請閱卷,然而除了中天自己提出的資料外,NCC一律拒絕閱卷。

 同年10月26日中天換照聽證會,11月4日中天到會陳述意見,但聽證會7位被告選任的鑑定人中竟有5位鑑定人中途離席,由NCC委員擔任的聽證會主持人,更明示及暗示在場的鑑定人無須現場回覆,NCC嚴重剝奪中天依法享有對聽證鑑定人發問之權利及機會。11月18日NCC火速決議不予換照,26日公告不換照處分,12月2日中天提行政訴訟,12月11日中天新聞台執照到期,被迫退出原本「52台」頻道,但之後不少綠營背景媒體打算搶進中天52頻道關鍵位置,引發NCC行政不中立的爭議。
 中天提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NCC不予換照處分撤銷,及NCC應作成准予換發中天新聞台執照(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的行政處分,及NCC應給付中天79億5,369萬9,980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由受命法官蘇嫊娟兼審判長、魏式瑜及陳雪玉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表示,並非NCC本於獨立機關所為的行政行為或決定,就可排除司法的審查,對於決策事實基礎有無錯誤、是否資訊不完全、理由的形成是否出於正當法律程序,法院仍應審查,以確保獨立機關的依法行政。
 合議庭表示,2018年2月8日修法後《申設審查辦法》是法律要求NCC對於電視台申請、設立及換照的「規範」,但NCC在2020月11月18日審查中天換照案,卻由7名委員依NCC自行制定評分標準,造成中天換照的審查事實基礎錯誤,資訊不完全。
 北高行政法院認為,NCC違反換照審查辦法的評分基準,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足以影響所憑審議不予換照的結論,無從推算回復,NCC不予換照的處分自於法有違,中天請求撤銷NCC處分有理由,至於請求NCC作成准予換照處分部分,仍待NCC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審議後,作成適法決定。中天另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合議庭認為,因換照申請應否許可,尚待NCC重為審議,此部分請求無理由。全案可上訴。(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林偉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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