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阿富汗婦女革命協會(RAWA)所公開整理的塔利班對女性「29條禁令」,其中有多條項目都把女性視為是男性的附屬,或者女性不應示人等規範:

1. 禁止女性從事家庭以外的工作,包含老師、工程師及大部分的專業人士。喀布爾的一些醫院允許少數的女醫師及護士工作。

2. 完全禁止婦女在外進行任何類型的活動,除非有馬赫拉姆(Mahram)(近親男性親屬,如父親、兄弟或丈夫)的陪同。

3. 禁止女性與男性商人進行交易。

4. 禁止女性接受男性醫生的治療。

5. 禁止婦女在學校、大學或任何其他教育機構學習(塔利班已將女子學校變成宗教神學院)。

6. 女性必須穿著從頭到腳覆蓋的長罩袍(burqa)。

7. 鞭打、毆打和辱罵不按照塔利班規則著裝的婦女或沒有由其Mahram陪同的婦女。

8. 在公共場合鞭打那些沒有把腳踝隱藏起來的女性。

9. 若女性被指控在婚外發生性關係將進行公開石刑。


10. 禁止使用化妝品(有許多塗指甲的女性的手指被截肢)。

11. 禁止女性與不是Mahram的男性交談或握手。

12. 禁止女性大笑(陌生人不應聽到女性的聲音)。

13. 禁止女性穿高跟鞋,走路時會發出聲音(男人聽不見女人的腳步聲)。

14. 禁止女性在沒有Mahram的情況下乘坐計程車。

15. 禁止婦女參加廣播、電視或任何形式的公開會議。

16. 禁止女性從事體育運動或進入任何體育中心或俱樂部。

17. 禁止婦女騎自行車或摩托車,即使是她們的 Mahram載她們也不行。

18. 禁止女性穿顏色鮮豔的衣服。塔利班認為這些顏色是「性感的顏色」。

19. 禁止婦女參與開齋節等節日或任何具有娛樂目的的聚會。

20. 禁止婦女在河流或公共場所洗衣服。

21. 修改包括「女人」一詞的街道和廣場的整個命名法。例如,「女人的花園」現在被稱為「春天的花園」。

22. 禁止婦女探出其公寓或房屋的陽台。

23. 所有窗戶都強制不透明,以便從屋外看不到婦女。

24. 禁止男裁縫測量女裝尺寸或縫製女裝。

25. 禁止婦女使用公共澡堂。

26. 禁止女性和男性乘坐同一輛公車。公車分為「僅限男性」或「僅限女性」。

27. 禁止喇叭(寬)褲,即使有穿罩袍也禁止。

28. 禁止拍攝或攝影女性。

29. 禁止在報紙和書籍上印刷女性照片,或懸掛在房屋和商店的牆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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