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校長的悲屈

管中閔事件毋寧是台灣教育界醜聞。
始作俑者民進黨一批人,這些人有那些?誰是事件主謀者?
要鬥倒管中閔的職務延宕、一拖再拖,誰是操盤手?
動機和目的何在?
他們究竟想陰謀布局得到什麼?
誰是加害人?誰又是受害人?(包括台大本身地位名譽、老師、學生的教學、學生就學尊嚴利益抽象損失、這些有沒有受到侵害?至少要𨤳清。
如此侵害所失損害,當事人有沒有請求司法救濟,及恢復名譽的權利?
法律上誰有請求權?怎樣去請求?由誰來負該灰色恐怖事件的法律責任?
所以,回恢名譽及侵犯管中閔的權利,是一個行政訴訟?還是一個民事請求財產補償之訴?或涉刑事責任的人身攻擊?或其他妨害名譽之訴?( 例如說他文大畢業,並不適任台大校長云云….)
精神的苦痛損害怎麼去計算?都是可以来作為關切討論的議題。
當然,要請聘律師及法律專家的意見,或是進行訴訟。
民進黨團人員,執政濫用公權力侵害對手,行政手段下流,要如何定界悪行?要搜集明確證據成為法律作戰問題核心。
斯有損害,要求進行法律訴訟反掣,應有必要。對惡人的懲罰,只有等正義時間到來才能終結。
對待管中閔的行政霸凌,是台灣教育界之恥,也是一個醜聞。
至少,要民進黨的首謀和同夥協助者(不論官階名位)應該實實在在站出來,把話向社會交代清楚。
此一公案,既有開始就應該有一個了結。如果以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最後一道防線當然是司法的話,司法代表公論正義(justification)司法可以討管校長一個公道。至少,可以把事實向社會披露,才是一個民主法治社會。
最近美國的律師殺妻案,法院審理把所有證據、證人、證物、供詞等全部攤開在媒體陽光下,就是好典範。
若以美國的法律制度方,閔案的受害至少可以向法院請求名譽及精神賠償,訴訟賠償千萬美元也不為過。
因為去為第二生命的名譽𡚒鬥,那是至關重要,尤其攻擊一個有相當社會地位又無過失之人。
起訴,自蔡陰文以下的有關係人,可以一律列為被告,來清倉春秋大審。也為司法創一個假藉權力及機會凌虐他人的政治迫害事件典例。
民黨執政偏執狂久矣,尤其有一個殘敗孤女執掌大權。
3/1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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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E 查核回應
台大校長在遴選時,管中閔陸續被爆出多項爭議,此案歷經臺北地檢署歷經2年多調查,共簽分9件他字案偵辦。監察院先後糾正教育部及臺大與彈劾管中閔個人;其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之懲戒法院)亦對管中閔作出申誡。

資料佐證

鏡週刊 2023/3/14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0314edi011

管案維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2018年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事件經過

管中閔指「監察院卡管」干預大學自治 監委反擊:嚴重悖離事實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管中閔今年初卸任台大校長,近日與作家楊渡一同撰寫新書《大學的脊梁:台大校長遴選事件與管中閔心情記事》,講述自己4年前被遴選為台大校長後發生的一連串風波,並指出「卡管事件」讓他最氣憤的事情是監察院徹查他的往來記錄和他20年來報稅資料,甚至查完後還洩漏給特定媒體,他直批「有這麼下流的作法嗎?」對此,監察委員發出新聞稿回應,...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0314edi011

2018年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時任臺大校長管中閔 2018年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台灣媒體稱為拔管案、卡管案等)是指2018年國立臺灣大學(台大)遴選校長期間所發生的事件,主要是以台大2018年1月5日選出管中閔為臺大第12屆新任校長後[1],教育部指出此案有嚴重瑕疵,拒絕發給聘書,但教育部的作為亦遭到各界大力質疑,衍生出一連串關於校長遴選制度以及學術自主的爭議。因此爭議延燒,一年內先後有潘文忠、吳茂昆和葉俊榮三任教育部長

https://zh.wikipedia.org/wiki/2018年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事件#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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