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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另第9條規定,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
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
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
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
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未更正者,依新法第64-1條規定
可處 10-100 萬罰鍰(行政罰)
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
傳染病防治法修正案已公布施行
一定要注意
衛福部長陳時中提醒您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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