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不淪為私產,總統111年6月8日公佈制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該條例施行期間為10年,宗教團體可在條例施行後2年內備妥文件,經審認歸屬後,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以保全不動產,將可減少私權爭訟。
宗教團體財產主要來源為社會大衆捐資,過去在購買或受贈不動產時,因尚未登記立案,常見登記名義死亡後,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對於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產生私權糾紛。
據統計,全國目前約有7500座寺廟,750公頃土地有這種情況。暫行條例施行後的2年內,宗教團體可提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取得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等應備文件,交由地方民政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相關文件經公告無異議後,地方民政主管機關將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更名登記予宗教團體,或辦理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歸屬的宗教團體名稱,達到登記名義人不得任意移轉不動產的法律效果。
05/24(三)范國廣講師不動產實務課程~宗教團體以自然名義登記不動產及更名登記之寺廟法令實務 歡迎分享 報名請按以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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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建物登記之註記二.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三.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或自然人名義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 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會)所有應行注意事項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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