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通訊軟體服務條款 100% 不符合規定

本次調查選擇6款現今國人較常使用的即時通訊軟體,分別為編號1「Line」、編號2「WhatsApp」、編號3「WeChat」、編號4「PChome IM」、編號5「M+ Messenger」、編號6「RC語音」。

針對本次調查6款即時通訊軟體,全部各有未完全符合《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處。

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https://www.consumers.org.tw/contents/events_ct?c=2&page=1&id=650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即時通訊(Instant Messaging)是一種透過網路進行通訊的系統,能以網站、電腦軟體、手機App提供服務,讓兩人或者多人以上的使用者傳遞文字訊息、檔案、照片,甚至是視訊互動、語音交流等。  在台灣,早期最有名的即時通訊軟體為Yahoo奇摩即時通(Yahoo Messenger)與微軟的MSN,是多數七、八年級學生時代的共同回憶。但從1998年推出營運至今20年的Yahoo奇摩即時通,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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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消基會也公布查核發現,其中有4家業者自行訂定可隨時更改服務條款的內容,主張違反上述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相關變更應屬無效。

資料佐證

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806280164-1.aspx
消基會查6即時通訊軟體 全違反消費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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