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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2019)樺高函字第10804150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無
附件: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表、公務人員各類
型退休及其條件一覽表
承辦人:林弘文主任、張憶鈴
電話:(07)781-8117
傳 真:(07) 781-8167
主旨:建議修改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
低退休年齡標準,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條件,年滿65歲為屆
齡退休之規定,讓身體健全,正值仍能發揮專才的警察人員能
繼續報效國家為社會服務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依照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
標準表歸類規定,巡佐、警員、小隊長、偵查員、教育班長、
副局長、督導長、分局長、巡官、大隊長、中隊長、督察員、
偵防股長、警備隊長、區隊長、刑事警察大隊、保安大隊、婦
幼警察隊、交通大隊、警務員等中低階(詳如附件),實際擔任
外勤維護,社會治安重責的警察人員,其對維護國家、社會安
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貢獻,受到社會各階層的肯定,滿意度
為政府施政之首位。
二、我國因健保完備,致民眾平均年齡已超過80歲,外勤的警察人
員,因認真執勤任務,雖年齡已 59 歲,仍生氣蓬勃,願意繼續
奉獻,其智慧與熱忱不減當年。
三、身心健全,體力仍佳的警察人員正可發揮其經驗、歷練,適時
傳承予年輕的警察人員,讓活力、經歷有好的傳遞,達到無縫
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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