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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講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3月15日
發文字號:南執義 112 稅 00001477 字第1120088661A 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744
臺南市新市區大社里009鄰大社600號
受文者:義務人祥展冷氣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李任祥
講議
學園
保存年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執行命令
機關地址: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1段12515 122

: 06-2137570
[課程]
報檢擬

主旨:禁止義務人祥展冷氣工程有限公司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含活期存
款、活儲存款、定期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外幣存款、郵政
劃撥、經兌付之託收票據等),在新臺幣 2 萬 2, 723 元(含解繳手
續費等執行必要費用)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
對義務人清償,應另候本分署依法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分署112年營所稅執字第00001477號義務人祥展冷氣工程有限公
司(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54559312)之所得稅法-營利事
業所得稅執行事件,對義務人在貴行(社、會、局)之存款債權,
於主旨所示金額範圍,認有扣押必要。
二、茲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禁止義務
人向第三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並應
於接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分署陳報執行扣押之結果

三、本命令之效力以送達時已存在之存款為限,不及於將來之存款,該
債權倘有設定質權之情事,仍應依本命令辦理扣押,並查報質權人
姓名(名稱)等相關資料過署

四、第三人如不承認義務人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
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本命令後 10 日內,提出書狀向
本分署聲明異議。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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