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以檢視影片內容

逐字稿

台灣即將要上台的經濟部長
曾經是一個經濟犯
OA律委他揭露說
準經濟部長郭智輝
在擔任崇越集團董事長的時候
因為違反證券交易法遭到起訴
最後被判有罪
那當時幫郭智輝辯護的律師
就是顧立雄
所以這創下了台灣有史以來
部長當中
一個是辯護律師
一個是被判刑確定的經濟犯罪的罪犯
同時兩個人
一個國防部長
一個是經濟部長
這真的是史無前例
近 31 日
29 次瀏覽
本訊息有 1 則查核回應
E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E 查核回應
準經濟部長郭智輝過去在擔任崇越半導體董事長時,因為崇越與新加坡的合約終止,因此公司將已認列營收的預付款“重新編製財報”,但由於是上市公司,重編財報受證交法規範,因此“違反證交法”被判緩刑。(資料:經濟日報 2024/4/16、理財網2012/10/1)

根據管理評論期刊發表的研究,公司會自行重編財報,多是屬於“非舞弊”的情況:財報非屬舞弊之不實、未違反收益認列原則或低估盈餘、不實盈餘占總資產比率愈低,隱含較低的「揭露門檻」,公司經理人較可能自行重編。(資料:管理評論期刊201601)

而緩刑通常是針對犯行較輕微的案件所做的裁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中也特別提到,“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中,”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資料: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不同意見出處

經濟日報 2024/4/16
對於違反證交法被判刑之公司回應,崇越指出,起因為民國96年之商務糾紛,財報數字有出入,主動於民國96年4月23日重編95年1至3季財報;然因重編財報,涉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崇越科技秉持上市公司負責態度,主動更正,故從輕發落,判予緩刑。依據公務人員第28條規定,接任經濟部部長並無違反規定。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7902575

理財網 2012/10/1
崇越於2005年曾與新加坡客戶Tronic進行晶圓廠無塵室施工及附屬設備採購案,並將合約預付款500萬美元納入營收。惟黃玉真指出,當時施工地點在俄羅斯,而崇越將設備運過去後,當地施工環境一直未能達到要求,導致崇越遲遲無法開工,最後只能中止合約。而崇越除在2006年重新編製財報,也於早前就向香港法院提交仲裁,並於2010年獲判勝訴。
https://www.moneydj.com/kmdj/news/newsviewer.aspx?a=7ef5e12c-e1a1-445a-8141-8d634f737587

管理評論期刊201601 自願性財務報表重編:經理人誘因與壓力之觀點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10219447-201601-201603170016-201603170016-1-20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1&flno=28

立委批準經長郭智輝曾違反證交法 公司聲明來了 | 產業熱點 | 產業 | 經濟日報

準行政院長卓榮泰16日宣布延攬崇越(5434)集團董事長郭智輝出任中華民國第36任經濟部長。成為內閣大黑馬,引發各界議論...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7902575

董座/執行長違反證交法初判 崇越:不影響營運-MoneyDJ理財網

半導體材料商崇越(5434)於9月29日發布重大訊息指出,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公司董事長郭智輝、執行長潘重良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一案,已於9月28日判決有罪,但因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宣告緩刑。而崇越副總暨發言人黃玉真也指出,此案已是多年...

https://www.moneydj.com/kmdj/news/newsviewer.aspx?a=7ef5e12c-e1a1-445a-8141-8d634f737587

自願性財務報表重編:經理人誘因與壓力之觀點=Voluntary Financial Restatements: The Perspectives of Management Incentives and Pressures|Airiti Library 華藝線上圖書館

財報重編是財報不實表達(misrepresentation)的「事後」確認,依重編主導者(prompter)區分有自行重編與非自行重編(如外部機構要求)。本文以1999年至2005年間,117家樣本公司所提出162次財報重編為研究對象,採用Logistic模型探討公司自行重編財報的誘因與壓力。實證結果指出,財報不實之嚴重程度會影響公司是否自行重編的決策,即財報非屬舞弊之不實、未違反收益認列原則或低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10219447-201601-201603170016-201603170016-1-20

公務人員任用法§28-全國法規資料庫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七、依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1&flno=28

以上內容「Cofacts 真的假的」訊息回報機器人與查證協作社群提供,以 CC授權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4.0 (CC BY-SA 4.0) 釋出,於後續重製或散布時,原社群顯名及每一則查證的出處連結皆必須被完整引用。

ChatGPT 自動分析
加 LINE 查謠言
加 LINE 查謠言
LINE 機器人
查謠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