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裁定,差在心胸

接連兩天,最高行政法院及憲法法庭分別對選舉爭議作出裁定。最高行駁回林姓受刑人要求監所設投票所的聲請,憲法法庭則認為只讓「高端」選舉落選人聲請驗票「違憲」。

根據北高行的原裁定,桃園選委會須在北監設投票所,林男將可在監投下總統大選神聖一票。但經桃選會抗告,最高行認為,尚無法得出人民在現行法制下有於監所設投票所的「請求權」,若准許在監投票,影響選舉結果造成的公益損害將遠甚於未准其聲請而他事後勝訴所生的個人損害。


新豐鄉民代表候選人葉高潔以兩票之差落選,向法院聲請驗票遭駁回,因而打憲法官司。憲法法庭認為,選罷法僅限立委、縣市長落選人能聲請驗票,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除要求盡速修法,更明示修法前所有公職選舉落選人只要得票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均可聲請重新驗票。

更重要的是,憲法法庭指出,所有選舉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環節,不因中央或地方選舉位階而有所不同,更不因社會關注度高低而有差別。由此回看,最高行否定受刑人投票權,豈不粗暴?

兩個司法菁英機關,一個是不計代價保障所有落選人驗票權,另一個則是一刀斷絕未被褫奪公權受刑人行使投票權的期待。事關民主核心的平等原則,兩個機構天差地別,就差在心胸與見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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