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表示,常有民眾誤認為,持有同一基地坐落之房屋、土地,若房屋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也應該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及時向所屬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等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是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額相差四倍,白白喪失節稅權益。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自住用房屋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核定要件不同,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而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除須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等條件外,尚有面積及一處之限制。

是以,房屋已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並不代表地價稅也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請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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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言正確。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或撥打下列電話查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解答:總局24331888轉303、322-328、七堵分局24554221轉202-204、信義分局24286030轉202-205。

資料佐證

http://www.klcg.gov.tw/tw/News/Detail1?NewsId=10C14895&i=0
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不等同地價稅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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