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查封標的物”個人騎乘使用之汽機車”告知函
說明:
一、本公司先前已多次寄發吳金棟律師律師函通知台端動產查封一事。
二、本公司近日派訪,據查報你日常使用、騎乘車輛並非登記自己名下,
我們合理懷疑你是有規避責任的想法,所以故意不登記自己名下,但
依照民法動產之讓與以交付為要件,我們仍會針對你騎乘駕駛的車輛
聲請進行查封拍賣,為免造成你的不便,特此先以本函告知,請見到
本函立即回電,與我方聯擊處理你的帳款。
民法:第761動產物之讓與,非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
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承辦人:蘇先生/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