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觀察日記:殺警案】 真的都是外役監的錯嗎? 矯正署揹了大鍋⋯⋯
近日沸沸揚揚的離監未歸人犯在外殺警引發社會關注。經過幾日,民怨全將矛頭指向矯正署及明德外役監。 甚至在「返家未歸」四字上大肆抨擊。
筆者認為在輿論沸騰下,民眾紛紛希望找到一個可以洩憤的對象。但當激情過後,這些事情不能被忘記,卻也應該理性看待。

「返家未歸和脫逃,在事實上就是不同」

本案林姓受刑人是在被依法許可返家探視的情形下離開監獄,與直接脫逃(例如:破壞監獄門鎖、越獄)行為樣態有所差別,應先釐清。(按:此處只是單純的闡述相關「事實態樣」的不同,與刑法第161條脫逃「罪」的構成要件無涉) 筆者看了矯正署署長的全程記者會,署長其實也就是為了定義這部分「事實上」的態樣所做的發言,署長在該記者會時,也明確提到「返家未歸」,如果是故意為之,即以脫逃論(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可是如果是受刑人在返家過程中染病、住院等狀況,經查證屬實,就不能論作脫逃。可是這段話被新聞媒體掐頭去尾做文章,對矯正署還有矯正同仁並不公平。筆者要先把這一點公道還給矯正署。

「還給矯正署應有的公道」

發生這樣的悲劇,包括筆者在內,一定都覺得非常的憤怒。但是平心而論,監方並沒有配備如電影《關鍵報告》(Minority Report)當中的高科技能夠偵察出人類的犯罪企圖(何況電影中,該高科技也存有漏洞)。林姓受刑人依法離開監獄、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返監,監方也的確立即的依照法律規定立即移送地檢署偵辦及通知警察機關(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8條第1項)。監獄管理人員沒有權限、也沒有能力可以天羅地網的去搜捕受刑人。這部分的實際狀況,我們也都應該去理解。

「矯正署沒有權限查緝人犯或發布通緝」

在本案來說,矯正機關通報了警察機關,警察機關依照「警察機關查捕逃犯須知」的規定即可立即查捕;而檢察機關於收案、分案後,即可依職權指揮司法警察拘提或發布通緝。但是從過往自外役監返家未歸或在戒護下脫逃的判決分析之,有見到從收容人脫逃到「發布通緝」,竟然間隔長達一個月的案件(花蓮地院110花簡178判決);也可以看到從脫逃到歸案,竟然超過8個月才緝獲(桃園地院110桃簡774判決)的案例。
在這個事件中,外界不斷質疑認為:為什麼收容人不見了,竟然沒有公佈、公告? 筆者認為這些都已是事後諸葛。因為就連檢察機關發布通緝,也只有針對矚目、重大的案件才會對外特別公告或發佈新聞稿了,甚至也只有重大或矚目型的案件,才會上網公告通緝犯的照片(相關規定如:「警察機關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作業規定」),一般刑事案件,甚至必須知道通緝者的身分證字號才能查詢是否為通緝犯。矯正署在這部分能做的確實有限。

「矯正體系,行政孤兒」

矯正、獄政,在社會上一直都是爹不疼、娘不愛的一塊,要說是國家體制中的行政孤兒,一點都不為過。同為行政院轄下的二級單位,人們對於矯正署長跟警政署長就是有印象、觀感上的不同。從來也只有真的出大事了,大眾才會將眼光投射向矯正系統、檢討矯正系統。 不可諱言,矯正系統「自身」確實有許多沉痾需要處理,尤其處處都充滿著官僚心態,筆者對此並不認同,但卻能夠理解。因為要改善這個從威權時期以來就是屬於社會最底層的黑暗角落,本就不容易。不過就筆者這十年來觀察獄政的變革,步伐雖然緩慢,但在各界的努力(監督)下,確實已比十年前有大幅度的進步。
筆者看到矯正署長在發生事件後,仍然在記者會上重申:外役監的制度,是矯正上很重要、很好的措施。
筆者認為,任何的法規、體制都有修正、進步的空間,外役監的制度和法規有沒有應該調整?應該更透明的地方?當然有! 但是從矯正署長上開言論來看,他確實是對於矯正、獄政仍有所理想及抱負。這點應該要給予肯定。

「矯正署單獨成為眾矢之的」

矯正署在其他地方或許有值得檢討改進的地方。但是在這樣悲慘的事件裡,何以卻獨獨矯正署要單獨成為眾矢之的?甚至連矯正署的上級機關也並未站出來為其緩頰。這個事件其實凸顯了政府在體制上確實有很大的精進空間。 社會、媒體眾所矚目的殺人嫌犯在16小時內就可以由警政署長帶隊全力緝捕歸案,但是為什麼矯正署通報的逃犯,卻不被重視?警察機關在接獲矯正署通報後,是否有查處的作為? 凡此種種,才是根本問題的所在。

「誠實和誠懇的面對社會大眾,永遠才是上上策,也才會獲得民眾的信賴」

筆者可以理解行政機關向來都是較為保守,甚至能說是以「只要不出事、不要有責任」為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此事件上,真的只看到矯正署不斷強調自己該做的都有做,卻少了向社會大眾說明、讓人理解矯正法規、矯正機關的部分,連基本的處置時序圖卡都未製作提供給媒體,自然容易被截取片段文字大肆發揮。矯正署的幕僚單位應該要有危機意識,協助發言人或機關首長可以有條不紊的將機關立場闡述清楚。誠實和誠懇的面對社會大眾,永遠才是上上策,也才會獲得民眾的信賴。比起胭脂抹粉或急於撇清責任或急著美化事件(如大寮監獄事件方為一例),則為下下之策。

「明德外役監是否有對受刑人抽查?有無要求受刑人回報到家與離家時間?」

雖然案件迄今才過了幾天,各方事實真相如何,筆者仍應保持觀望態度。但是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規定:「外役監應按在途期間規定返家探視受刑人到家及離家時回報時間,並抽查其在家活動情形。」,該條規定的落實程度如何?在這個個案中,有沒有要求受刑人回報? 還是等到期限屆滿才發現?未見矯正署說明。而這些事實,都應該要被檢視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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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多的「如果」和「檢討改進」都換不回失去的寶貴生命。可是國家一定要從每個事件中深刻反省,避免再重蹈覆轍。筆者不知道這篇文章能夠發揮多少影響力,但是盡極其微薄之力為文,希望的就是能為這件事情留下不一樣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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