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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轉未打方向燈遭罰1萬8加計點 法官因一理由判撤銷罰單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首次上稿:10:56更新時間:16:15南投縣張姓民眾開車到台南市,不熟路況靠導航下,匆匆右轉未打方向,且差點與直行機車撞到,經民眾截圖檢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被罰款1萬8000元外加記點3點,張男不服打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查後認不符「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情況,判決撤銷罰單。判決書中也強調,交通處罰要符合民眾與社會的法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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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則訊息,閱聽人可能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事件描述:訊息中描述了一位張姓民眾在台南市開車時,因未打方向燈而被罰款1萬8000元外加記點3點。然而,這個描述並未提供完整的背景資訊,例如是否有其他交通違規行為或危險動作發生。 2. 法官判決:訊息中提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查後認為不符合「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情況,並判決撤銷罰單。然而,訊息並未提供法官判決的具體理由或相關法條依據,因此閱聽人需要進一步了解判決的詳細內容。 3. 交通處罰標準:訊息中提到判決書強調交通處罰要符合民眾與社會的法情感。這可能引起閱聽人對交通處罰標準的疑問,例如是否有其他類似案例的判決,以及法情感如何被考量和評估。 總之,閱聽人需要注意這則訊息中的事件描述是否完整,法官判決的具體理由和依據,以及交通處罰標準的相關問題。進一步了解這些資訊可以幫助閱聽人更全面地評估這則訊息的可信度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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