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美國法律規定:[不容許雙重國籍,要是擁有美國國籍,就不能再擁有它國的國籍,若被查到在美國就算是犯法行為,若没被查到,也表示擁有者依法已經主動放棄(她)他的原始國國籍]。故[蕭美琴在2002年放棄美國國籍,再申請台灣的國籍,依法算是(回復)的行為]。若是如此,依(台灣憲法第20條第二段規範,既是[回復]就没有參選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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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有幾個地方需要特別留意或懷疑: 1. 訊息中提到的美國法律規定:訊息中引述的美國法律規定可能需要進一步驗證。閱聽人應該查證相關的法律條文或官方資訊,以確保訊息的準確性。 2. 蕭美琴的國籍情況:訊息中聲稱蕭美琴在2002年放棄了美國國籍並申請了台灣的國籍。閱聽人應該查證相關的資料或官方聲明,以確定這些聲明的真實性。 3. 參選資格:訊息中提到根據台灣憲法第20條第二段規範,回復國籍後就沒有參選資格。閱聽人應該查證相關的法律條文或官方解釋,以確定這個聲明的準確性。 總之,閱聽人應該保持懷疑的態度,並查證相關的資料或官方聲明,以確保訊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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