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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老賴在萬里鄉的“違建”的歷史真相

老賴在萬里鄉的“違建”,目前綠、藍、白各執一詞,大家講的好像都很有理,為了釐清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特別上網查了一下相關的資料,現在跟大家分享一下:
臺灣中幅煤礦採礦權號碼“礦業字第1275號,台濟採字第603號”。礦區面積121公頃8公畝70公厘,該礦區產權為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公營)。

民國42年1月林文森向台灣工礦公司申請採礦權獲准(非土地所有權),後於同年5月將礦權移轉由高堂燕開採,民國50年9月何災元接受礦權,並成立台灣中幅煤礦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公司),該公司在礦區內搭蓋了一大排礦寮,以讓招募礦工作為臨時住所,這就是老賴樓房的前身。

簡單的說就是:
1.中幅媒礦所招募的礦工身份為私人企業僱工,而不是軍工教聘僱人員。
2.中幅煤礦公司擁有的僅是礦區開採權,所以該公司並無權將礦寮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員工。

1960年1月8日,萬里鄉中幅煤礦的礦坑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賴清德的父親賴朝金因之去世,享年33歲。中幅煤礦公司考慮賴爸身後尚有配偶及六個兒子,其處境堪憐,所以並沒有將礦寮收回,而是讓他們繼續居住。

1970年中幅煤礦收坑,該公司將礦地交還台灣省礦物局,但是該局為考量礦工們的生活艱困,所以並沒有強制將礦寮收回,而讓他們還是有一個臨時的棲身之處。

這種情形如果比照軍公教人員(實際上礦工們是私營公司僱工,而不是公務員)配發的宿舍辦理,那麼在當事人離職或當事人及其配偶身故後,該宿舍將被收回。現在是民主時代,當事人的子女對公家房舍並沒有世襲的權利。

前面說了一大堆,現在我們重新來檢視老賴那個樓房的現狀:

1.目前礦工與其家屬所住的礦寮如果與民國59年以前煤礦還在開採的時候一樣,它的結購與外貌都沒有改變的話,那麼可以視為既存的違章建築。

但是老賴家從1960年“暫住”該礦寮43年以後,卻在2003年將舊房舍拆除,新建為兩層的樓房,大家都知道,如果要新建房子,除了要有土地所有權狀,還要將建築圖樣送縣市政府核准並取得建築許可證才合法,而老賴什麼証件都沒有,他那棟房子是偷蓋的,那不叫違章建築,而是“違法建築”!他本人是犯法的!

2.老賴兩度在總統競選造勢大會中哽噎,說那棟樓房是賴爸留給他的唯一唸想,是這樣嗎?萬一他的爸媽那天真的“魂兮歸來”,卻發現原來棲身的窩被拆掉了,而新蓋的房子還有兩個憲兵守著,不讓進去,他們該作何感想?

3.一般的礦工能分配到10坪的礦寮居住就算不錯了,然而依據新北市政府實地堪查結果,老賴的樓房佔用公家土地面積755平方米(228.8坪),可能比縣市長及部會首長官邸還大,而且還可以世襲,賴爸未過世以前在中幅礦業公司到底是什麼職位?

4.古時候的土匪佔山為王,為了讓官府進剿時有所顧忌,在打家劫舍之後還會把無辜的老百姓驅趕到他們的老巢,這有一個名詞叫作“裹脅”⋯。
老賴的競選總幹事姚立明前幾天針對那棟“違法建築”悍然的說:新北市如果要拆,歡迎啊!那就連附近所有的老礦寮都一起拆!

中華民國怎麼會有這種視法理於無物,還負隅頑抗的現職副總統兼總統候選人?更令人不解的是居然還有一大堆人支持他?天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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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 HS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YH HS 查核回應
[老賴的樓房佔用公家土地面積755平方米(228.8坪),可能比縣市長及部會首長官邸還大]。看各媒體影片就知道與事實相去超遠。

資料佐證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賴皮寮-慘了-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查證-是2003年新建/ar-AA1me9RC?ocid=msedgdhp&pc=ASTS&cvid=1ca09dc86c3e4ef4bd6ab206960208ce&ei=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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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g-hua Shih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Hsing-hua Shih 查核回應
2003年賴家跟中幅里民們,已向負責處理資產的農工公司外標得標商人,買下土地
並非侵佔國有地,再據以修繕
崁腳村是2007年跟負責處理資產的農工公司外標得標商,價格談不攏,只好遷村
這是民法問題

資料佐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21632

藍白緊咬賴清德老家 萬里鄉親鳴不平 :沒占國有地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萬里居民:選戰炒作打亂平靜生活 在野黨很不厚道新北市政府已認定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的新北市萬里老家是既存違建,不用拆除、只需拍照列管即可,但在野黨仍窮追猛打,導致附近同樣是礦區工寮改建的居民擔心房舍可能被拆除。當地居民昨天抱怨,土地都是向地主合法購買,包括賴清德的老宅並未占用國有地,多年來的平靜生活卻因選舉成了炒作的箭靶,在野黨很不厚道。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621632
E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E 查核回應
此為資訊操弄。

1. 是列管不需拆除的既存違建
賴清德老家是在法規訂定之前就已存在的房屋,在建造當時並沒有違法,且在礦業用地上蓋建築並不需要申請建照使用執照。且即便民國91-92年間翻修老屋,也早於新北市政府100年6月2日頒訂的「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之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發函說明,比對過衛星圖,該建物是民國98年以前的“既存違建”。因此按照法規就是“拍照列管”,並不需要拆除。(資料:中央社 2023/9/2、Yahoo 2023/12/10)


2. 礦業用地並不全然是國有地,也有私有地
礦業用地並不全然是國有地,也有私有地,且不一定礦業用地都是由礦業公司買下,租用的也可以。當年的礦業法規定是有礦的地方,只要有礦業公司要挖礦,甚至沒有取得私人土地的地主同意,可以先存一筆錢到法院,就說是用來買或租或補償給地主,然後就開始挖礦。當年法規這樣設立是因為立法當時國家需要建設,同時採礦投入成本很大,因此對礦業公司有非常大的優惠,而被強制納入礦區的私人地主只能配合,且不能自己申請把自己的土地改為非礦區,只有礦產公司才可以申請。而廢礦區、礦權後,原本就是私人土地的地主或採礦公司購買的私有土地,自然就可以進行買賣。(資料:地球公民基金會 2016/9/22、礦業法)


3. 派駐特勤人員是根據「特種勤務條例」第5條規定
此為2012年馬總統時期制定的「特種勤務條例」,第 5 條,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資料佐證

中央社 2023/9/2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09060248.aspx

Yahoo 2023/12/10
https://ynews.page.link/U2Y6R

地球公民基金會 2016/9/22
https://www.cet-taiwan.org/node/2883

礦業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特種勤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46

賴清德老家違建?民進黨:屋齡逾60年非賴所有 配合新北處理 | 政治 | 中央社 CNA

民進黨主席賴清德老家被爆涉違建,民進黨發言人張志豪今天說,「這間房屋並非為賴清德所有」,各界若有任何疑義,後續會全力配合新北市府及相關單位認定來處理。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09060248.aspx

賴清德萬里老家屬既存違建!新北市府公文曝

[NOWnews今日新聞]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萬里老家陷違建爭議,賴清德9日到萬里時,談到老家爭議語帶哽咽,政治評論員李正皓今(10)日表示,賴清德老家要不要拆不是民進黨說了算,是侯友宜執政的新北市...

https://ynews.page.link/U2Y6R

礦業開發白皮書---礦業法為何非修不可 | 地球公民基金會

你知道嗎?截至2015年底,全台陸地礦區有246個,這些礦區總面積高達48,953公頃,相當於1.8個台北市。你知道嗎?其中195個是現役礦場(實際探、採礦及其附屬場所),但確切數量、位置不明。官方沒有任何現有礦業用地範圍、面積或其他統計的公開資料。你知道嗎?現役礦場中,僅28個(14%)曾進行過環境影響評估,僅3個(都環評過)曾由區委會進行土地開發許可審查。

https://www.cet-taiwan.org/node/2883

礦業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為合理利用國家礦產,並兼顧經濟、環境及文化永續發展,保障人民權利,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中華民國領域、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礦及採礦。 本法所稱之礦,為下列各礦:一、金礦。二、銀礦。三、銅礦。四、鐵礦。五、錫礦。六、鉛礦。七、銻礦。八、鎳礦。九、鈷礦。十、鋅礦。十一、鋁礦。十二、汞礦。十三、鉍礦。十四、鉬礦。十五、鉑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特種勤務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規範特種勤務之執行,及相關人員之組成、管理與激勵措施,以確保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並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特種勤務、相關人員支給、照護及獎勵等,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特種勤務:指為維持本條例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為目的,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之危害、滋擾等,所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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