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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媒體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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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舉巡視利劍 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山西頻道--人民網

21日,隨著十八屆中央第十二輪巡視對中國農業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15所中管高校黨委巡視反饋情況的集中公布,十八屆中央最后一輪巡視反饋情況全部向社會公布。   這標志著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巡視如期完成對省區市地方、中央和國家機關、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中央金融單位和中管高校等5個“板塊”的巡視全覆蓋,實現了黨的歷史上首次一屆任期內中央巡視全覆蓋。   回望4年多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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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關於巡視中央政法單位情況的專題報告》,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著重強調加強「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
5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京主持召開中央政法委員會第三十次全體會議,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審議《關於巡視中央政法單位情況的專題報告》時的重要講話。
孟建柱指出,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切實肩負起政治責任,「以直面問題、破解難題的勇氣,抓好巡視整改任務落實,確保取得實實在在效果」;「對巡視發現和群眾反映的問題線索要認真核查、依紀依法處理,堅決清除政法系統的害群之馬,維護司法公信力」。
發現有下列13種情況,可以舉報辦案人員:

(一)非法取證。以欺騙、忽悠、強制方式提前打印好「非法集資報案表」,逼人報案,甚至以拘留、打罵等方式製造非法證據。
(二)片面取證。只蒐集少數報案人的證據,不蒐集大多數不報案者的證據;蒐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不蒐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蒐集企業資金斷鏈後不能兌付的證據,不蒐集企業正常營運期間給老百姓正常兌付的證據。
(三)隱瞞企業營業收入。不少非公企業,在正常運營的情況下,是有贏利的。只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來定罪,隱瞞了企業的營業收入。
(四)抽逃官員們的本息。不少官員也參與了這場改革,案發前將官員們的本息抽逃出來,然後宣佈非法集資。
(五)隱瞞巨額資金佔用情況。僅以「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定罪量刑,卻隱瞞資金去向,或者根本就不查資金去向,或者敷衍辦案,只追查一小部分資金,然後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大額資金去向不明確的情況下只管走所謂的司法程序。這樣,不僅讓老百姓血本無歸,也放跑了騙子,為辦案機關斂財執法、釣魚執法提供了機會,加劇了司法腐敗。同時,由於事實不清、資金去向不明,定罪量刑沒有全面確切的事實依據,便會造成冤假錯案的發生。
(六)該抓的不抓, 不該抓的亂抓。一些辦案機關對於知曉大額資金走向的關鍵崗位人員不去抓捕,卻大肆抓捕依據單位決策意志進行正常工作、本來無罪的一般員工。
(七)擴大辦案,超標的扣押、凍結企業資金資產。一個企業本來有諸多項目,只是一個項目涉嫌犯罪,辦案機關直接連窩端掉,將所有的項目徹底打垮。
(八)濫施刑法,打垮眾多本可以起死回生的非公企業。
由於市場變化、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非公企業資金鍊斷裂,不能正常兌付本息,辦案機關根據少數人的報案就立案,全部查封企業資產,扣押企業全部資金,拒絕大多數投資人和企業老闆強烈要求自救的呼聲,只管走法律程序。本來可以用民事、行政手段解決的,卻亂用刑法解決。
(九)有錯不糾,拖延辦案,超期關押,甚至一錯到底。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兩高的司法意見:保護非公經濟、保護產權、保護創新經濟,已經走完司法程序的不少非公企業案件,本應該依法糾正,辦案機關置高層司法意見於不顧,置廣大老百姓的呼聲於不顧,拒不糾正錯案。還沒有走完司法程序的非公企業,辦案機關拒不中止司法程序,任由企業垮掉,硬著頭皮辦錯案。還有的等待觀望,拖著不辦案,造成眾多當事人已經被超期關押。
(十)將創新當犯罪,錯誤打擊。
本來是一種創新性模式,企業家並沒有主觀犯罪的故意,也沒有給老百姓和社會造成任何不良後果。這種創新模式是一種新業態,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範疇。即使在創新過程中有什麼不規範的地方,甚至違法的地方,也是行政法規調節的範疇。可是,一些辦案機關出於利益衝動,直接摧毀企業。一些地方政府出於保險的考慮,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一律封殺創新企業。
(十一)只辦案不追錢,案子辦完就不講了。對於純屬於金融詐騙類的案件,辦案機關對此類公司立案後,大多只辦案不追錢,司法程序走完後,找誰誰不管,將廣大投資人攆進信訪隊伍,增加了信訪壓力。同時,只辦案不追錢,也等於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子強行走過起訴和審判程序,則一定是錯案。就在天子腳下的北京朝陽區,就有眾多非公吸收公眾的案件,從已經宣判的案件上來看,大多資金去向沒有查明。只辦案不追錢,強行判決,一判決就完事。
(十二)為錢辦案,辦「半截子案」。
對於涉及到全國性的案件,只揪住主犯,有多少錢收繳多少錢,不再繼續追繳錢物和抓人。一判了之,不統一協調辦案。主犯一宣判,全國各地的受難者找誰誰不管。
(十三)辦案不透明,審判暗箱操作。在這場民間融資風波中,不少辦案機關,辦案不文明、不透明、不公平。在不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情況下,法院本來應該依法公開審理,陽光審判,網絡直播的,卻拒不公開審理,或者有選擇地公開,拒絕當事人旁聽,不允許律師充分發言,甚至威脅律師,抓捕關押準備參加旁聽的受害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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