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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韓國在6月2號後宣布《兒童與青少年保護法》修正案,如同台灣相關官定的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都算在內。

資料佐證

http://www.law.go.kr/법령/아동ㆍ청소년의성보호에관한법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本條例所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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