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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4000 查核回應
根據經濟部「公告自109年1月24日起至109年2月23日止「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限制輸出」的公告內容第三項:出口人如於109年1月24日前接獲國外銀行開來信用狀或預收貨款,且旨揭口罩已於109年1月24日前由製造工廠裝運準備出口,並具有證明文件者,得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後輸出。

也就是說,只要業者能提出證明需要履行合約義務,經國貿局核准,海關仍然會放行,若是卡關可能還有其他因素可能,因尚無其他公開資料可佐證,屬於尚無共識。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687923

國際貿易局全球資訊網

公告自109年1月24日起至109年2月23日止CCC6307.90.50.10-6「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0-4「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11」,並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 作者:經濟部國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9&pid=687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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