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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在22日的聲明中指出,光是仰賴愛滋感染者主動告知,無助於消防救護人員對健康安全的維護。而如果立法強制感染者必須主動通報,則為過當,更有歧視的可能。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71714
愛滋病患者須「主動告知」救護人員病史?立委、民團不同調

愛滋病患者須「主動告知」救護人員病史?立委、民團不同調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日前花蓮一名持有救護技術員(EMT)證照的志工,在出勤執行救護時,手上傷口接觸到病患的血液。但該病患並未告知患有HIV(愛滋病),直到志工將患者送往醫院後,透過院方檢驗通知才得知患者有愛滋。 花蓮縣消防局發函衛福部疾管署請教相關規範,PTT網友blackbabe提供的疾管署回函表示,「救護技術員」不屬於醫事人員,患者無告知病情的義務。 公文中指出,《醫療法》第10條規定的「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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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健康權與愛染感染者隱私權間的拿捏,孰輕孰重,如何取得平衡?桃園敏盛醫院一般外科主任徐光漢6月30日在臉書分享,愛滋感染者就醫卻未主動告知感染事實,讓醫療人員暴露高風險環境。無獨有偶,一位懷孕女醫師也遭遇幫病人換完藥之後,患者因害怕藥物交互作用才坦白病史,女醫師擔心他被歧視,還特地跟護理人員溝通。「但回頭看他當初事前不告知的這個選擇,我還是覺得很心寒而且對不起我的寶寶。」

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副署長羅一鈞表示,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規定,感染者就醫時有向醫事人員告知染病義務,但若感染者處於緊急情況或處於有非醫事人員如親友在場且可聽聞的開放空間時,感染者可以保持緘默,目的是兼顧醫病雙方權益及感染者隱私。

若感染者消極不作為,不將親友從現場支開,不告之醫護人員,是否應開罰?羅一鈞表示,在醫院裡,醫病關係並非全然平等,醫護人員擁有較高的掌控權,無法期望由感染者自己「淨空」診間,或控制診間是否會有他人進出。


(圖片來源:翻攝批踢踢)

羅一鈞強調,以過去經驗來看,感染者幾乎都願意主動向醫師告知病情。所以應由醫護人員主動排除環境中有非醫事人員的情況,不宜將這個責任加諸於感染者,更不應苛責感染者的消極不作為。

感染者幾乎都願意主動向醫師告知病情,事實真是如此?

之前吃了一個月的PEP(預防投藥),忍受藥物的強烈副作用的一位懷孕女醫師留言「身為一個大肚子的孕婦女醫師,看診幫病人換完藥之後,病人才因爲害怕藥物交互作用跟我說他的病史。我也是繼續幫他看診,甚至擔心他被歧視,來診前跟護理人員溝通。但回頭看他當初事前不告知的這個選擇,我還是覺得很心寒而且對不起我的寶寶。」


(圖片來源:翻攝批踢踢)

一名藥師在批踢踢發文,自己的弟弟跟弟妹一個是牙醫、一個是中醫。六月初,弟妹來電詢問某個藥是不是治療愛滋?經查詢後他發現是愛滋用藥,弟妹表示病人想針灸,後來婉拒針灸病人只開藥。弟妹提到很多中醫師先針灸才讀卡,或是護士在櫃台幫讀卡,就先扎下去…牙醫弟弟也曾遇到愛滋病患不主動告知,由於擔心血液噴出來,防護不足,於是請患者去大醫院。

這名藥師打電話詢問疾署,疾管署人員回覆,中醫的針灸如果有好好經過消毒就不會傳染,牙醫的部分如果有做好防護,被感染的機會也很小。藥師請教為什麼不跳提示?疾管署不是應想辦法減少法定傳染病嗎?為什麼要替病人隱藏?

疾管署人員說,如果病人沒有誠實告知,是違法的。藥師表示「病患若違法,是把資料交給妳們,由疾管署去告病人嗎?」疾管署不回覆,只表示病人的隱私很重要,醫師有詳細閱讀診斷就不會不知道對方有愛滋。

經過人員說明後,藥師的結論是「我想我國法定傳染病以及愛滋病居高不下,疾管署的立場跟態度是很重要的原因。」

(畢翠絲/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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