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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Ann 查核回應
此訊息2019年就曾流傳,為錯誤解讀法規的假訊息。

1. 依照「過去」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20公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才會處以刑罰。2019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修正,將標準下修到持有5公克即處以刑罰,是把處罰標準加重、抑制毒品傳播,而非放寬。

2. 持有數量若小於刑罰標準,仍會處以罰鍰、毒品危害講習,並無「容許」。

3. 若涉及「販賣」毒品意圖,則不論克數均須受刑罰。

資料佐證

【錯誤】網傳「民進黨已經通過了毒品條例了,校園內可以擁有5克的毒品,才被視同販毒。台灣除了是(同性戀島)(愛滋病島)現在又增加了一個(毒品島)了」?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67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錯誤】網傳「民進黨已經通過了毒品條例了,校園內可以擁有5克的毒品,才被視同販毒。台灣除了是(同性戀島)(愛滋病島)現在又增加了一個(毒品島)了」? |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67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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