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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嚴出廠10年以上汽機車排放標準是否涉及信賴保護原則,依據法律溯及既往之規定,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等目的;另大法官釋憲「釋字第71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亦指出,由於社會進步,保護環境及天然資源之意識漸高,因而產生環保公共利益之共識,從而制定嚴格環保標準,獲得更高程度公共利益及正當性之確認,目的之正當性程度愈高,應愈可容許較高程度的溯及規範。本次空污法第36條修正條文授權環保署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希望降低老舊汽機車造成之空氣污染,可「增進公共利益」,且具正當性。

資料佐證

行政院環保署 環境保護專區 環保署澄清空污法修法有關移動污染源管制之錯誤說法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70626180109

環保新聞專區

立法院已於昨日(107.6.25)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修正草案,其中有關加嚴出廠10年以上汽機車排放標準及移動污染源排放量可抵換固定污染源排放量等規定造成民眾誤解,環保署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加嚴出廠10年以上汽機車排放標準之規劃         據交通部統計資料,我國車齡超過10年的汽機車高達1,120餘萬輛,約占全國汽機車登記數之52%。我國汽機車車齡偏高,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7062618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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