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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災害損失可作為列舉扣除額從綜所稅總額中扣除。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另外,並無燃料稅,僅有燃料使用費,屬規費性質,並非稅捐。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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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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