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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真的,我只想喝茶 查核回應
2018年公投第10案與第12案結果,均表明應另立專法保障同性婚姻,
公投法第30條並規定,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回應
因此,不是蔡英文硬要綠營通過同婚法,而是為符大法官釋憲,同時遵守公投法,因此在這個時間點必須制定且通過專法。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0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48

司法院大法官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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