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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同前法規定,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故被選舉權依候選職位不同,而有不同規定,然均須滿二十三歲始得登記為候選人,行使被選舉權。
綜上所述,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均非十八歲。

資料佐證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首頁 > 選舉真有趣 > 那些人可以投票
https://web.cec.gov.tw/kid/inside?id=1&contentId=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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