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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murmur 查核回應
1. 新聞連結是2010年高雄某高職學生吸毒事件,不是最近發生的事。

2. 根據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只要持有毒品就是違法,持有第三、四級毒品5克以上者,得處以刑期或併科罰金;若5克以下,仍處以罰鍰及講習。

傳言說「放寬校園持毒5公克合法」不符合事實。

資料佐證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648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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