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in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原則上,雇主不得雇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例外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雇主可以雇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
1.國民中學畢業者。
2.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
若雇主符合前述規定雇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應準用勞動基準法中關於童工保護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不同意見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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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童工,有無違法?----「返老還童」瘦身廣告童星王瞳事件之省思 - 台灣法律網-律師事務所

中國時報九十年二月二日刊載:曾於「阿扁與阿珍」連續劇扮演小時候的阿珍、為瘦身機構拍「返老還童」廣告的王瞳,未滿十五歲,依勞基法規定,不能在夜間八時以後及例假日工作。然而,與王瞳簽訂四年半合約的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遵守規定。勞工局依違反勞基法,將映畫傳播公司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勞動基準法對於就業年齡訂有最低限制。所謂「童工」,係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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