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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重新來升等 查核回應
證交法不只規範上市櫃公司,只要募集有價證券之行為皆受規範。依據證交法第二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另外依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即該建造海洋發電場的募集資金行為若無向主管機關申報,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小心。
此外,海洋溫差發電(OTEC)目前政府亦著手進行,2008年工研院成功開發5KW溫差發電機組,並參照花蓮台肥廠區提供的深層、表層海水條件,2009~2010年建造現場機組,經實地測試,溫差8℃以上OTEC機組即可運轉發電;溫差達14~15℃發電量1.2KW~ 1.5KW,符合機組設計值1KW要求。目前,機組運轉順暢,可靠度佳,另將電力轉換為照明用途以展示推廣。綜上所述,該民間募集股票(有價證券)之行為,可能已經觸法,再加上政府已有推動相關計畫,該自稱董事長的謝和源網路上無相關資訊,請民眾勿輕易相信。
最後,世界上早已有運行的海洋發電場於日本,更證明該原文的錯誤。(Currently the world's only operating OTEC plant is in Japan, overseen by Saga University.)

資料佐證

http://e-info.org.tw/node/201963
海洋能」崛起! 產官學聚焦東海岸溫差發電潛力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01
證交法
https://en.wikipedia.org/wiki/Ocean_thermal_energy_conversion
OTEC海洋溫差發電

「海洋能」崛起! 產官學聚焦東海岸溫差發電潛力

本報2016年12月21日台北訊,特約記者林倩如報導 台灣四面環海,沿岸綠能發展,目前討論較多者以西岸離岸風力發電為主,然海域尚富含能源潛力,包括波浪、潮流、海流、鹽濃度差及海洋溫差發電等不同形式。據國際能源總署-海洋能源系統(IEA-OES)2009年資料顯示,海洋能每年可發電量達93,100TWh,遠大於全球年發電量17,400TWh。 19日,財團法人國際大氣研發基金會主辦「2016年

http://e-info.org.tw/node/201963

證券交易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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