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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咖條款,為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縮寫為FATCA,故為肥咖,內容為要求全球金融機構向美國通報美國人海外所得之情形,這就是為什麼現在開立戶頭,都有個是否為美國人的選項。而我國於106年11月16日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簡寫為CRS,內容與肥咖條款類似,為使稅務資訊透明及提升跨國追稅效益。又因我國與大陸地區之關係不同於我國與別國,須待兩岸監督條例通過後,兩岸租稅協議方能通過,解決重複課稅之問題。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個人CFC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但須滿足條件,見P.S.1。
港澳地區所得不同於大陸地區,與他國所得計算方法相同,係為來自境外所得,目前對個人不課徵(屬地主義)。若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須課徵但可扣抵。108年CRS正式適用,港澳地區及其餘境外所得,亦可能納入課稅範圍,財產交易所得亦屬我國十大類所得,解釋同上。
P.S.1個人CFC為個人與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親屬合計持有關係企業股份10%以上,該個人應將該關係企業盈餘按持股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但未達100萬者,免予計入。
P.S.2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保險給付+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個人CFC)
P.S.3 上述計入之海外所得為他國所得及港澳地區所得(不含大陸地區所得,係因大陸地區所得已計入綜合所得稅,於課稅所得中)

資料佐證

https://zh.wikipedia.org/zh-tw/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兩岸監督條例
www.mof.gov.tw/File/Attach/75667/File_11491.pdf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總說明 - 財政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資訊交換協定TIEA法源)&四十六條之一(未配合資訊交換之罰則)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68526
兩岸監督條例恐緩審 政院:尊重立院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中華民國(台灣)研議中的法律,最初由太陽花學運參與者提倡,為該學運的主要訴求之一。目的在使海峽兩岸簽訂的各項協議能獲得國會與全民的監督與參與[1]。包括朝野與大陽花學運等相關人士提出,共有8種版本草案[2],於2016年4月15日在立法院內進行相關審議。 背景[編輯] 從2008年6月起,海峽兩岸兩會恢復制度化協商以來,迄2014年4月已簽署21項協議,涵蓋經貿、金融、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85%A9%E5%B2%B8%E5%8D%94%E8%AD%B0%E7%9B%A3%E7%9D%A3%E6%A2%9D%E4%BE%8B%E8%8D%89%E6%A1%88

稅捐稽徵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1-1 條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 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 日或財政部指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兩岸監督條例恐緩審 政院:尊重立院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8-03-17 18:09〔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太陽花學運明天(18日)將屆滿四週年,包括國民黨立委、前立法院長王金平與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天都要求立法院應審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據了解,行政院將陸委會所提的「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列為立院本會期優先法案,不過,有部分民進黨立委認為當前兩岸關係陷入停滯,處理此案不急,行政院已了解此一立法態勢。 行政院發言人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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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1). 台商要注意了!台版肥咖條款(CRS)預定於108年上路,而中國大陸6月甫翻修所得稅法,台商只要在大陸地區住滿逾半年即為大陸稅務居民,但在兩岸稅務資訊無法交換,雙重課稅恐成台商的惡夢,一頭牛可能被剝兩層皮。

(2). 財政部公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預定108年上路、109年進行各國租稅資訊交換。而中國大陸也在今年6月底公布《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未來只要在大陸居住滿183天以上就是大陸的稅務居民,必須面臨課稅問題。

(3). 以台商而言,若境外公司有股利所得,且兩岸都執行「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CFC)」時,那股利所得就可能被重複課稅,大陸稅率是20%、台灣則是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20%,很可能演變為40%高稅率。

(4). 以台幹來說,在大陸工作,但部分所得在香港領取,其所得未來可能被台灣的財政部獲得資訊,認定是海外所得要課稅,同時也得繳大陸所得,就會有薪資雙重課稅情況。過去我國法院判決大陸所得在台也是納稅範圍。

(5). 以財產交易所得而言,台灣人在大陸地區的交易所得仍屬我國課稅範圍。台灣人在大陸買賣不動產、債券、股票等收入不僅得依法在大陸完稅、也須在台灣併入申報綜合所得稅繳稅,的確有重複課稅的可能。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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