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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2018年是議員選舉,高雄市鳳山選區總共有16個候選人,黃捷當時的得票數是18,420票,佔總選舉人數的6%;而此次的罷免選舉是針對黃捷個人罷免同意與否,因此,不能以當時的得票數類推這次的得票數,更不能以此推論作票的可能性。

根據《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1/4門檻數量者,均為否決。

資料佐證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5027

【錯誤】網傳圖文「2018年黃捷議員得到18,420票,如果這次罷免案黃捷得到超過18,420票,代表中選會作票」?

一、專家指出,兩場選舉形式截然不同。 2021年2月6日罷免案,是高雄鳳山區選民針對黃捷議員投下「同意」或「不同意」票;而2018年議員選舉是鳳山區每位選民一人一票,但選項有16位議員候選人。 二、專家指出,由於兩場選舉形式不同,不能以2018年黃捷的得票數類推這次的「不同意罷免」票數,更不能以此推論作票的可能性。 傳言稱「如果這次罷免案黃捷得到超過18,420票,代表中選會作票」推論有謬誤,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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