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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有逆向歧視存在者,通常認為是社會的保守派人士及主流社會既得利益者,特別是主要針對政府對「弱勢族群」的積極平權措施提出批評。提倡逆向歧視將造成對弱勢族群不公平、不公正的對待,擴大社會歧視的產生。並不是不同的想法就造成歧視。

2.立專法絕對比修民法更耗費資源。因為跟「配偶」相關的權利義務多如牛毛,例如:醫療、訴訟、財產等權利,這些權利散見在各種法律中,在立法院也分屬不同委員會。一旦專法並沒有將「同性伴侶」等同於「配偶」,當同性伴侶無法適用「配偶」的權利時,立法者必須一部一部法律提出來檢討這種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必要,這絕對是立法資源的莫大浪費。而尤美女委員提出,現在躺在立法院二讀程序的的立法草案,則只需要修改《民法》的5個條文,因為只要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範圍,不只不會影響到異性戀夫妻的任何權益,更是對民法或其他法律更動最少的修法方式。

資料佐證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
https://blog.scs.org.hk/「逆向歧視」faq──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議/
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議
https://zh.wikipedia.org/wiki/逆向歧視
逆向歧視

自由開講》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資源-回應羅瑩雪「無色覺醒」 - 自由電子報 自由評論網

◎鄭子薇 前法務部長羅瑩雪在「無色覺醒」節目中,提倡立專法而非用民法保障同性伴侶。其中的一個立論是:「堅持修民法,是要修民法裡面所有關於父母、夫妻,還有男女等等這些跟性別有關的名詞,有二百多個法條都要修正。而且會影響傳統家庭運用很長久的觀念跟名詞,會造成非常大的不方便。」乍聽之下言之成理,然而,大家知道法律最常用什麼詞彙來稱稱呼「夫妻之一方」嗎?不是大家常用的「老婆」、「老公」,也不是我們常聽到的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525860

「逆向歧視」FAQ──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議

香港性文化學會 緒言 香港社會已為應否制訂性傾向歧視法爭論十多年,反對者指出這類法例雖以保障人權和消除歧視為目的,但實際的效果卻會剝奪不認同同性戀的市民的合理人權,導致他們承受「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這樣並不公平,也非「真平權」。由於同性戀社運(簡稱「同運」)近年在西方已佔主宰性地位,所以逆向歧視的個案也愈趨頻繁,令不少市民對性傾向歧視法更感憂慮。[1]因此,

https://blog.scs.org.hk/「逆向歧視」faq──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議/

逆向歧視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条目中立性有争议。內容、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2006年7月) 加上此模板的編輯者需在討論頁說明此文中立性有爭議的原因,以便讓各編輯者討論和改善。在編輯之前請務必察看讨论页。 逆向歧視(英语:reverse discrimination)是一種藉由優惠少數群體,以對抗主流群體固有優勢的差別性待遇措施。群體由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族群、性傾向或其它因素來界定。相較一般的歧視概念

https://zh.wikipedia.org/wiki/逆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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