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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實如原文所說,依照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3項,1/3以上立法委員在行使職權時,有發現適用憲法或甚至牴觸憲法的疑義之情況,是能夠聲請釋憲的。但就2016年立法委員選局結果來看,目前(2017年)的親民黨與無黨籍立委席次僅有5席,離1/3以上(40席)有顯著差距。
2. 如上所述,立委席次並不當然代表必然可以提請聲請釋憲,還必須符合有適用憲法或牴觸憲法的疑慮。依照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0條,若沒有明確明確適用憲法或牴觸憲法的疑慮,大法官是得以駁回聲請,不一定需要受理。而目前在原本的訊息中,並沒有看到原作者提出「公教年金改革法案」哪個部分明確違反特定憲法條文。而現行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中,也沒有提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基本上無法符合聲請條件。
3. 法治國家最高指導原則在不同法律體系,或有不同見解,但一般來說均認定為權力分立,並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資料佐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58)
中華民國憲法與增修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2016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https://zh.wikipedia.org/wiki/2016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司法院大法官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 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 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 3 條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 第 4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_2.asp?lawno=58)

中華民國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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