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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7年1月25日聯合報之投書,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確實投書表示,我們為民主法治國家,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而此篇文章依據同天聯合報之報導,也獲得前司法院院長蘇永欽的認同。但該文章中並沒有任何提及主管機關的內容,或者其本人要提出行政訴訟的意願。

而依據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人民只有在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的可能時,才能提請大法官聲請釋憲。楊仁壽與蘇永欽先生雖貴為前大法官和前司法院院長,但目前並不具司法院大法管審理案件第5條中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的其他身份(立法委員、中央或地方機關、行政或最高法院相關案件受審法官),僅得以一般人民聲請。既然兩位沒有提及提出行政訴訟的意願,自然更無可能聲請大法官釋憲。

再者,楊仁壽先生亦表明目前憲法並無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相關條文,僅在過往大法官釋憲文中出現過。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聲請文中需要有明確的憲法條文,可見對於大法官是否必然會接受聲請,法界自身便可能有高度不確定性,更遑論最後一定會裁定違反憲法。而即便裁定違憲,大法官也無權使主管機關失職人員賦予刑責。

資料佐證

楊仁壽投書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39/2250965)
蘇永欽認同之報導(https://udn.com/news/story/1/2251770)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中華民國憲法與增修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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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 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 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第 3 條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第 二 章 解釋案件之審理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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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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