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什麼是反逃犯條例

第一,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這次只是增修。

因為之前這條條例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條約,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加進去。

第二,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只適用於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第三,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

第四,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行為。

第五,促成這次增修條例草案的原因之一是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卻由於台灣不在逃犯條例範疇內無法引渡回審。
*部分香港人在【反對】的「送中條例」是甚麼?

講白了就是:
現在香港人,在中國大陸、台灣、澳門犯罪
只要逃回香港,不但不必遣送 陸、台、澳 受審,
連在香港都不能審判(因為在當地沒犯罪)

*有趣的是:
香港人在馬來西亞、新加坡等英國前殖民地區
或英國本土犯罪,卻要遣送去當地受審。

*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全名叫做: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09年簽訂至今已十年。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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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訊息有 4 則查核回應
Li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法務部在 2019/06/10 發新聞稿澄清有關「早有送中條例」的謠言說法,是曲解「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內容,台灣從未將己方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也未曾將他國人民或港澳地區人民遣送至大陸地區。

實際上過去中國有不斷透過各種方式讓中國法律適用於香港的案例,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性。另外台灣方面過去已經多次強調,認為現時的修訂建議不能接受,即使通過了也不會按此提出移交要求。

資料佐證

https://www.mygopen.com/2019/06/Hong-Kong.html

MyGoPen: 【易誤解】部分香港人在反對的送中條例是甚麼?謠言論點曲解

【易誤解】部分香港人在反對的送中條例是甚麼?謠言論點曲解 你 LINE 收到反送中的法律觀點訊息嗎?說「部分香港人在【反對】的「送中條例」是甚麼?」的謠言內容,其中包含了關於「逃犯條例」的法條內容常識,乍看之下好像有道理,但實際仔細看會發現有許多問題。大家 LINE 收到的訊息中其實參雜了個人政治立場,過去中國便不斷透過各種方式讓法律適用於香港,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性。 另

https://www.mygopen.com/2019/06/Hong-Kong.html
Ray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Ray 查核回應
❌第一,「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台灣⋯」

✅根據逃犯條例現行法第2條,逃犯條例的適用僅排除「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政府與中國是把台灣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所以才認為台灣沒有逃犯條例的適用。按照法條文義只要中國憲法不要硬把台灣當他們的領土,根本不需要修逃犯條例,台灣本來就應可以通過逃犯條例引渡香港疑犯。

❌第二,「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公認的國際犯罪的陳述其實太過籠統。而且所有財產犯罪、電腦犯罪都囊括在其中,這些犯罪在很多個案中都不是重大的刑事犯罪。
💁🏻‍♀️逃犯條例的移交不是經過法院嚴格審查的移交,而是單純移交嫌疑犯。在沒有經過法院實質審查之下,單單經過行政簽署就可以把人送去沒有無罪推定、偵查中羈押期間限制的中國關個一年半載再跟你說呵呵誤會一場。

❌第三,「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

✅根據逃犯條例草案第3A條,移交逃犯特別安排,只需要行政長官簽署。
✅根據逃犯條例23條,縱使經過法院的批准的案件,也只能形式審查是否符合移交要件(犯罪類型、文書齊備、被告被送去會不會危險等問題),不能實質審查嫌疑犯成不成立犯罪。

❌第四,「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行為。」

✅八不移交只是口號,應該是指3A(6)條明訂豁免的9項罪行。但是扣除豁免罪行還是有很多一般性的非重大犯罪被規範在移交的種類中。
💁🏻‍♀️因為移交的對象是嫌疑犯,且法院根本沒有權利實質審查嫌疑犯構不構成被控的犯罪就會被送走。所以就算有豁免條例,還是無法保障香港人民以及過境香港的人。

❌❌❌第五,「促成這次增修條例草案的原因之一是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卻由於台灣不在逃犯條例範疇內無法引渡回審。」

✅回到逃犯條例第2條。香港政府與中國是把台灣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如果中國憲法不要硬是要把自己跟台灣綁在一起,香港其實完全可以把人送來台灣受審。
💁🏻‍♀️香港政府及中國通過逃犯條例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與我國的差異,目的是要利用這個案件去修逃犯條例。
🔴此舉一方面增加中國對港人控制、另一方面模糊中台的區別跟界線,弱化台灣主權。

‼️附註補充第五點:回應共同的質疑,為什麼香港政府實際上無法直接把陳同佳送來台灣?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章裡明白表示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的領土。
2、香港是中國的領土,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無條件適用在香港。
💁🏻‍♀️所以香港政府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逃犯條例中將台灣解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

🔴真心想把人送過來受審,中共可以改一下自己的憲法,不要一直吃台灣豆腐啊!

資料佐證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2804220599595154&set=a.139960209354553&type=3

Paige Yeh

登登~果不其然下午就在家族群組中看到這篇「長輩文」。大家的長輩可能也收到了吧🤔講得煞有介事還罵大家法盲,看到的話還是幫忙澄清一下吧! 第一,「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台灣⋯」❌ ✅根據逃犯條例現行法第2條,逃犯條例的適用僅排除「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政府與中國是把台灣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2804220599595154&set=a.139960209354553&type=3
不給吸的邊緣肥貓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不給吸的邊緣肥貓 查核回應
第一項的補充說明
依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提及:「任何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等相類似名稱或詞句的條款,應解釋為包括台灣、香港和澳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的條款,應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

資料佐證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1997年2月23日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5%85%A8%E5%9B%BD%E4%BA%BA%E6%B0%91%E4%BB%A3%E8%A1%A8%E5%A4%A7%E4%BC%9A%E5%B8%B8%E5%8A%A1%E5%A7%94%E5%91%98%E4%BC%9A%E5%85%B3%E4%BA%8E%E6%A0%B9%E6%8D%AE%E3%80%8A%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9%A6%99%E6%B8%AF%E7%89%B9%E5%88%AB%E8%A1%8C%E6%94%BF%E5%8C%BA%E5%9F%BA%E6%9C%AC%E6%B3%95%E3%80%8B%E7%AC%AC%E4%B8%80%E7%99%BE%E5%85%AD%E5%8D%81%E6%9D%A1%E5%A4%84%E7%90%86%E9%A6%99%E6%B8%AF%E5%8E%9F%E6%9C%89%E6%B3%95%E5%BE%8B%E7%9A%84%E5%86%B3%E5%AE%9A
不給吸的邊緣肥貓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草案旨在修改兩條條例。第一條條例是《逃犯條例》(第503章),第二個建議修改的條例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其中第一條條例通過,將使香港可就刑事事宜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要求的疑犯移交到該等地方。草案建議移除《逃犯條例》中的地理限制,使香港可以利用「一次性」或「專案」或「特設」的協議把嫌疑人移交到中國的其他部份,即澳門、台灣及中國,以及到其他與香港沒有相互移交嫌疑人安排的地區。對修法的最大憂慮是中國的法治制度,比如中國方面至今都沒有「無罪假設」。

資料佐證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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