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殘留容許量提高10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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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一覽表是擷取部分該署於106年3月15日所發布的殘留標準修正內容,說法並不正確,請民眾不要轉傳。食藥署表示,例如附表所呈現,各國對於單一農藥在特定農作物上的標準可能有高有低,用簡單數學表明該署因應農藥核准使用而修正農藥殘留標準前後的數值是過度簡化農藥殘留管理措施。


各國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氣候環境不同,因此各國所生產的農作物會不相同,例如,歐美國家多種植麥糧,亞洲地區則多米糧,因為農作物不同,所以病蟲害各異,因此病蟲害防治所需要的農藥種類就會不同。

台灣與國際上大多數包括歐盟等國的作法相同,對於未經過農政單位核准在特定農作物上的農藥殘留標準都是以檢驗方法的檢驗極限值作為行政管理判定依據,以目前檢驗儀器設備,這些檢驗極限值多介於0.01-0.05 ppm (mg/kg),但當農藥經農政單位核准使用後,就必須考量農藥的可能殘留及國人食用量,根據國際評估方式制定出安全的農藥殘留標準值。

制訂合法使用農藥在特定農作物的殘留標準是職掌,會持續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密切合作,並審慎評估核准農藥使用及訂定殘留容許量,以為民眾食的安全把關。

資料佐證

https://www.mohw.gov.tw/cp-17-387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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