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自行車被抓,男怨警方未告知可以拒測(拒測僅罰1200元)

高雄市李姓男子酒後騎電動自行車遇警方攔檢,他配合酒測,因酒測值超標,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依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但他發覺當時如果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處罰1200元,罰責天壤之別,令他氣憤警方不事先告知權利,要讓他的配合執法,反而換來前科和高額罰款。

警方表示,李姓男子(43歲) 去年5月31日清晨5點45分騎電動自行車,經過高雄市新興區中山路與青年路口被員警攔下,吹酒精檢知器發現有反應,才請他配合酒測,經檢測出酒測值0.55毫克,當場開單,並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 接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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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曾在2018年被聯合報報導,但此訊息節錄並不完整,而聯合報原本的報導也已經下架。但是文中描述電動自行車酒駕相關罰鍰有誤。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範疇,又根據該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酒駕處600-1200以下罰鍰;拒測則是處2400元罰鍰。(法規引用年份:2019年)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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