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文)對司法嚴重的抗議 -黃越綏(社會政治觀察者)

「司法不公」長期以來一直給社會普遍不信任的刻板印象,也是身受其害者心中永遠的痛,同時更是關心司法正義與存在價值學者專家們眼中的沉淪。姑且不論台灣民主歷史發展過程中因不斷受外來勢力與殖民統治的蹂躪與迫害,導致對於政治(管理眾人之事)的冷默與沉默,更因疏忽了在公民教育的學習中,「人民是頭家政府是公僕」其角色的自覺性與權利義務上的自主性,反而給了特權或霸權的政客們有了操控司法及愚弄百姓的合理、正當與慣性化的藉口。

「法律是道德最後的防線」,所以一般人均以不觸法、不犯法,甚至法不入家門等不同形式來警惕並藉以達到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道德標準通常以公平、公正及公義為原則,但公平、公正與公義的標準又因國家、種族、文化等的差異而有所區分。公眾人物的道德是社會公評的標的,前總統陳水扁
當然也不例外,姑且不論是針對其元首身分的尊重或是檢驗其執政八年期間對台灣社會貢獻的功過,單純地站在一個基本人權與人道的觀點以及司法程序未經三審定讞,應以無罪推定論的前提下,來看這個所謂「世紀大審判的扁案」。正是馬執政黨可利用這個再次民主化黨政黨輪替的機會與運作的過程,來從事社會安全與司法體系之改造為「轉型正義」作全面性的提昇,但令人遺憾的是馬團隊卻挾其選票,國會及地方勢力之絕大多數以妖魔化政黨的罪行嘲弄司法的中立,作為一再踐踏人權的價值。

扁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後,依舊是媒體追捕焦點,在藍綠分壘意識型態激化以及政黨鬥爭的推波助瀾下,最令社會大眾詬病的是「未審先判」以及「一再延押」的政治動機及政敵鬥爭的爭議。

一位任內既無內亂外患罪,而卸任不到一年的總統,只因懷疑他有貪污洗錢罪嫌而被起訴,政府竟動用了龐大行政資源,利用特偵組以及針對此「個案」在法務部長特別的青睞下,不眠不休的從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每天對「媒體放話」、「特偵組員一字排開宣誓入罪決心」展開「押人取供」、「施壓污點證人」、「總統及法務部長透過媒體公然干預司法」到「審判法官在違憲違法下接受調包」並以「無由為由三度覊押」為期近半年,不但引起社會大眾及法界人士一片譁然,更令國際不解,希望台灣民主不要倒退,應儘速放扁離開『看守所』,還他憲法賜予被告者的人權與自由,讓他能有平等的機會為自己的權益辯護。

個人不止一次公開表達,扁家人滙錢國外之行為固可受公評,但司法程序之正義與人權保障的伸張卻不容忽視,而基於朋友關係在困境中伸出溫暖的援手更是人之常情,因此特為此冊寫序,以示沉痛的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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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4號解釋:「受羈押之被告,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固然因而依法受有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本院釋653解釋理由書參照)。」等語,業已言明,受到國家拘束自由者,僅人身自由受限,其他權利仍應一視同仁。

不同意見出處

http://www.viewpointtaiwan.com/columnist/能不能保外就醫,犯人身份有差?!/
保外就醫

能不能保外就醫,犯人身份有差?!

律師  王瀚興 某受刑人因酒駕而服刑,服刑期間,食道癌需要化療,然戒護就醫多次,受刑人未得充分照料而逝世。家屬向桃園地院起訴,第一審判矯正署賠償,二審認定「 保外就醫非受刑人人權」,廢棄原判決,仍可上訴三審,尚未定讞。筆者容有不同見解,以司法實務和歷史故事論之。 監獄人犯的基本人權 首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4號解釋:「受羈押之被告,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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