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是宣導有機農業促進法的團隊。

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規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經國內驗證合格或經進口審查合格,取得同意文件,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違反前述規定,未經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而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提醒您,您的產品於網路平台刊載販售頁面,廣告內容涉及宣稱有機 (organic),倘該產品未經國內驗證合格或未取得進口同意文件,即違反上開規定,主管機關一經查獲將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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